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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偏好执行和解--以执行法官为分析视角

     

摘要

学界不少研究表明,有相当数量的案件以执行和解的方式结案,人民法院在宣传报道和司法文件中也表达出对执行和解这一结案方式的重视。以往,对执行和解结案较多这一现象的解释采取法律文化或者功能主义的视角,但也只能解释特定类型案件或历史阶段下执行和解较多的原因,并不能为该现象提供一个普遍性的解释框架。从审执关系角度说,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的定位造成了审执关系的结构性失衡,而调动法官进入执行工作并不能达致审执平衡的目标,反倒造成了执行法官的优势地位。在“一人包案”的执行模式下,执行法官的纠纷解决立场造成了执行和解较多的现象。同时,执行法官群体在执行工作中的主导地位也影响了执行制度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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