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法学(汉斯)》 >对“公共安全”中“安全”的目的论限缩之反驳

对“公共安全”中“安全”的目的论限缩之反驳

         

摘要

目的论限缩要求从法条文义、历史上的立法者的目的以及整体的法规范中推导出某法条之规范目的,并基于这一规范目的将本不应纳入其涵摄范围的事物排除在外。对刑法中“公共安全”——尤其是“安全”的理解,历来存有争议。有学者主张“财产安全否定说”,即单纯的财产安全并非公共安全,只有在侵害财产安全的同时,对人身安全造成危险,才可能构成危害公共的犯罪。在实质上,这一观点已将单纯的财产安全排除在财产安全的范畴之外,可能导致多种法律漏洞。为解决这一问题,又有学者提出“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说,认为应当将“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纳入“公共安全”之范畴。但由于财产安全否定说及伴随它而产生的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说,不仅与法条文义相悖,还破坏了刑法分则第二章、乃至整个刑法体系的完整性,均不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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