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四川劳动保障》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资基数应如何计算?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资基数应如何计算?

         

摘要

cqvip:案情简介尚某于2020年8月5日起到四川某建筑公司从事钢筋工工作,公司为其办理了工伤保险。2020年8月21日,尚某在公司安装钢筋时不慎受伤。2020年10月30日,成都市人社局对尚某所受之伤认定为工伤。2021年3月26日,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尚某的伤情评定为伤残九级。2021年5月19日,公司收到尚某邮寄的解除劳动合同书。为维护合法权益,尚某于2021年5月26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9630元(成都市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6963元/月×10个月)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公司辩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按2019年统筹地区上年度工资标准进行计算。

著录项

  • 来源
    《四川劳动保障》 |2021年第9期|24|共1页
  • 作者

    江艳;

  • 作者单位

    成都市郫都区人社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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