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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带走客户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摘要

[案例]:rn江西省吉安市某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电子公司)与吉安某电声有限公司(下称电声公司)均是生产销售教学用头戴耳机、话筒组等教育电子产品的公司,互为竞争关系.1998年10月,熊某受聘于电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1999年10月被聘任为销售部经理,2001年10月又被聘任为副总经理,负责市场调研、市场策划、规划等.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和保密协议.

著录项

  • 来源
    《劳动保障世界》|2011年第19期|44-45|共2页
  • 作者

    施春;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 入库时间 2023-07-24 18: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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