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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比较研究

     

摘要

中德刑法在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分类及类罪名上有差异。在具体罪名的设置上,德国刑法要比中国刑法细致得多,特别是确立了“危害和平罪”与“危害民主法治国家罪”两个罪名,值得中国刑法借鉴;而中国刑法中确立的“分裂国家罪”与“颠覆国家政权罪”在是否能够由非暴力方式构成上与德国刑法的规定有着差异。当中国刑法将侮辱:诽谤国家领导人及国旗、国徽的行为予以普通刑事化评价时,在德国刑法中却将此类行为视为危害国家利益的犯罪,在法律评价上显得更为合适。两国刑法均将言论与文字的形式作为犯罪行为的表现之一,表明对言论治罪并非社会主义国家刑法所独有。在“叛乱罪”与“叛国罪”的构成设计上,两国刑法规定也是各有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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