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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人格向多重人格蜕变下商人身份与人格关系研究

         

摘要

罗马法上的人格同时赋予了人在公法与私法上的主体地位,是一种通用型单一人格,因此罗马法上的人格是法律主体资格而非权利主体资格.德国法上民事人格采取的是权利能力理论,而商事人格采取的是商人“身份人格理论”,即商人既是一种身份又是商事主体,商人在获得商人身份的同时获得商事人格,成为商事主体.民事人格、商事人格等独立的类型化人格所形成的人格多重性,其缘由在于诸法合一向诸法分立的转变以及社会分工加深了“完整人”向“局部人”的蜕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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