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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与“10+1”框架机制比较

             

摘要

中国—东盟的全面经济合作,是应经济全球化而产生的国际区域合作的又一新的成果,其“合作框架协议”是最基本的法制依据。而我国南方九省区加上香港、澳门两地的“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则是在一个国家之内,“一国两制”之下不同省区横向合作的机制创新,它不仅受到了国际区域经济合作创新的启示,而且顺应了整个社会区域整体发展的潮流。本文将在二者的实施框架机制方面进行一定的比较,欲为“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法制建构献可替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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