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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会计处理的探讨

         

摘要

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属于税收上的视同销售行为。它的会计处理,在《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和财政部财会字[1997]26号《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中作出了不同的说明与规定。本文着重从四个方面来说明,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能给企业带来间接收益,应确认为会计上的销售业务进行会计处理,有利于企业公平税负,平等竞争,利于企业内部的责任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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