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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

     

摘要

专属经济区介于领海和公海之间,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是沿海国与船旗国的利益重叠区和冲突多发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6条明确赋予沿海国享有对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但在具体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管辖权规则时却陷入困境。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主权权利是维护国家主权的体现,具有重要意义。纾解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主权权利的困境,需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条款进行合理解释、恰当运用公平原则、并借鉴国际司法判例中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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