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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模式的思考

     

摘要

我国当前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是双层次的行政机关模式,第一层次是作为协调咨询机构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第二层次是具体的执法机构,由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等部门组成.这种分散的执法模式虽是较为现实的选择,但却存在弊端.该机构的理想模式应当是独立、高效、权威、单一的准司法机关模式,其职权应当包括准立法权、准司法权和行政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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