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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体系性区分——基于金融系统的两种信任类型

     

摘要

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不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而在于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破坏了金融系统中的何种信任基础.在真实的金融系统中,集资诈骗破坏的是投融资双方"一对一"的人格信任,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破坏的是市场参与者围绕金融市场利率规则形成的"一对多"的规则信任.以主观目的 为重心的区分方案既无法反映出这种信任构造上的差异,还容易引发主观归罪、结果归罪以及裁判标准不一.人格信任与规则信任在内容、结构、性质和功能上的差异分别决定了两罪在客观构成要件上存在"资金/存款""众/公""诈骗方法/违反金融法律法规""侵犯财产/扰乱秩序"等区分.以客观要件为重心的体系性区分方案既能反映出两罪在金融系统中的真实差异,也有助于克服主观归罪、结果归罪以及裁判标准不一等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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