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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程序的纯粹正当性

     

摘要

诉讼的本质是法律系统的二阶交往,诉讼程序的本质是法律系统的二阶交往秩序,诉讼程序的纯粹正当性是法律系统的二阶交往理性。诉讼程序的纯粹正当性构成要素有四,分别是言语行为的可领会性、陈述的真实性、表达的真诚性和言语行为的合法性,其中言语行为的合法性之合法乃是指合诉讼程序法之外的其他的法。诉讼程序制度的全部规范都在于促进该四个纯粹正当性要素的实现。这四个要素相互结合,可以承担起对诉讼程序之制度与实践进行正当性评价的任务。无论是诉讼程序本体还是诉讼程序周边的制度与实践,凡是能够促进诉讼程序纯粹正当性的就是正当的,凡是减损诉讼程序纯粹正当性的就是不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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