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苏州大学学报(工科版)》 >从一起国际海运纠纷案谈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及其法律后果

从一起国际海运纠纷案谈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及其法律后果

         

摘要

@@ 1 案例rn1991年2月8日,申诉人中国××省轻工业进出口公司与被诉人美国C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306公吨聚丙烯,总金额达301401美元的购销合同,约定交货期为1991年3月31日,支付方式为信用证.合同签订后,申诉人于1991年3月21日申请中国银行××分行开立以被诉人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该证规定,交货期为3月21日之前,有效期为4月15日.4月12日,被诉人以传真的形式要求申诉人将信用证规定的交货期和有效期修改为4月30日和5月15日,申诉人未同意,却在4月22日收到了中国银行××分行的通知称合同项下的议付单据已到,要求付款赎单,议付单据上表面货物的装船日期为3月30日.申诉人为避免损失扩大,接收(代为保管)了货物.后经仲裁审理调查,得知货物的实际装运期是1991年4月20日.由此说明,由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签发的提单和装运通知上的船舶启航日期都是不真实的.本案涉及到的倒签提单的法律问题较具典型意义.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