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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改革40年的回顾与思考

     

摘要

司法改革已经走过40年,总结梳理人民检察院司法改革的理论与实践,合理评价改革得失,展望十九大后人民检察院改革的未来,这对于推进检察院司法改革,意义重大.改革开放以来,检察改革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恢复重建中的检察改革(1978-1996),改革的内容有:机构恢复与重建、加强经济检察工作、对检察权进行调整.第二个阶段为第一轮司法改革中的检察改革(1997-2007),改革的内容有:加强检察官职业化建设、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改革对检察机关自身的监督制约机制.第三个阶段为第二轮司法改革中的检察改革(2008-2013),改革的内容有:优化检察职权配置、全面推进检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等.第四个阶段为第三轮司法改革中的检察改革(2013-),改革的主要内容有:推行司法责任制、强化诉讼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完成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捕诉合一与内设机构改革.在最新一轮改革中,至2017年9月,中央部署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担的29项改革任务已基本完成或结项;检察改革规划提出的91项具体改革举措,82项已出台改革意见或结项.目前检察机关已经保质保量完成了阶段性改革任务.但第三轮改革仍有不足之处,如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相关配套设施不够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未收到实效、检察机关内外部监督机制有待加强、内设机构改革存在现实困境,等等.司法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检察机关在党中央的指导下继续推进.十八届四中全会、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十九大报告、第一次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以及《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指明了检察机关接下来的改革重点:开展落实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深化检察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结合、依法行使独立侦查权、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和完善法律监督措施.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改革的基本主体,将按照党中央确定的改革路线,将检察改革向纵深推进.经历40年的艰苦历程,我国逐渐走上了一条遵循司法规律又符合中国国情的检察改革之路.未来的检察改革,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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