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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后果考量的证立与规范

     

摘要

由于与英美和欧陆国家的司法传统与司法实践均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中国讨论后果与后果考量,必须以中国的司法实践为基础。一方面,后果考量基于规范,受规范约束,因此,切不可离开规范而言后果;另一方面,后果考量与传统法律方法互为补充,一起在司法实践的不同面向发挥作用,共同型构出整全的司法过程,是人民法院多样性职能的具体体现。“规范”和“职能”视角的分析展现了后果考量生发和运作的具体情境及其制度属性,也证明了单纯从形式角度认识后果考量的不足。当然,正因为后果考量与“规范”和“职能”密切相关,因此,法官必须在规范和职能范围内进行后果考量,后果考量的作用方式必须得到严格框定,以促使其更好地发挥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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