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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几点构想

             

摘要

现行行政诉讼法多元化的诉讼目的不利于对相对人权利的保护,应确立保护相对人合法权利为唯一目的;过于狭窄的受案范围不能适应日益扩大的公民权利的救济需求,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与公民的政治、经济、劳动、教育等权利的救济均应纳入受案范围;现行行政诉讼法将利害关系人排斥在原告范围之外,显然与立法宗旨相违背。而将被告恒定为行政机关使大量行使公权力的其他组织的行为不受司法监督。因此,行政诉讼的原被告范围均有扩大的必要。行政诉讼制度需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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