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山西大同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试谈经济合同无效时的财产处理

试谈经济合同无效时的财产处理

         

摘要

违反法律规定而从一开始就不发生按约履行效力的经济合同即为无效经济合同。无效经济合同自订立时起就无法律约束力,即从一开始就不发生按照约定的经济合同进行履行的法律效力。经济合同无效时,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本文就经济合同无效时产生的法律后果——财产处理方面作一粗浅的探讨,以便于更好地促进经济合同的完善和发展。 经济合同无效时产生的财产处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16条明确规定: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和追缴财产。 返还财产即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一方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使双方已经流转了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以前的状态,原所有人对所给付的财产仍拥有所有权,当事人之间无任何法律关系的这样一种状态。对于返还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16条是这样规定的:“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从这一条可以看出,返还的财产应该是一方依据无效的经济合同所取得的,另一方依据无效的经济合同所交付的合同的标的物,即合同的原物。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