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个人书面言语风格表达手段系统的司法鉴定——兼与杨旭同志商榷

个人书面言语风格表达手段系统的司法鉴定——兼与杨旭同志商榷

         

摘要

书面言语作品是个人对语言机能具体运用的结果。由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不同 ,个人对语言机能的具体运用千差万别。这种差别是由于个人书面语言作品中存在着“超语言剩余部分”而产生的。个人言语风格是体现在言语作品中宏观、抽象的某种气氛或格调。对个人言语风格的司法鉴定实际上是对以“超语言剩余部分”为核心的个人言语风格表达手段系统的鉴定。对个人书面言语特征的司法鉴定主要是对“超语言剩余部分”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