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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民法学的影响

     

摘要

新中国民法学是在全盘接受苏联民法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苏联民法学则植根于苏联法学理论的沃土,因此新中国民法学的构建归根结底受到苏联法学理论的深刻影响,这种影响从20世纪50年代起持续了三十余年,之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而逐渐式微。在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下,我国民法学确立了以阶级性、公法性和工具性为内容的民法观,并在此基础上构建起民事主体、所有权和债的民法制度理论,形成对民法学性质、任务和方法论等本体问题的基本认识。苏联法学理论给我国民法学带来的影响兼具积极和消极两面,它一方面使我国完成了从传统民法学向社会主义民法学的转型,另一方面使我国民法学难以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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