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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创造物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释疑——黑格尔'财产权人格学说'下的理论证成与制度调适

     

摘要

黑格尔"财产权人格学说"以"意志-人格-财产"的哲学范畴构筑出财产权正当性的证成路径,常被学者们用于论证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随着人工智能创造物的出现,"财产权人格学说"中的"意志"、"人格"、"财产"三大要素均面临着巨大的挑战,难以在固有理论框架下有效证成人工智能创造物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为此,不仅需要结合人工智能的特点,对"财产权人格学说"展开必要的理论释义,将"意志"、"人格"、"财产"三大要素进行解释论层面的扩展,还需要从制度论层面对人工智能创造物的生成过程展开必要的法律规制,进行人工智能自由意志的合理界定、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规则创设、人工智能创造物的保护机制建构,从而化解"财产权人格学说"与人工智能创造物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实现对人工智能创造物知识产权保护正当性的有力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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