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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的版权侵权责任

     

摘要

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搜索链接服务,不构成对版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法律追究其版权侵权责任的客观基础在于,搜索链接服务扩大了版权人因直接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害.对此,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并将服务商明知或者应知具体的链接侵权作为追究其侵权责任的过错要件.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不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应做出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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