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铁道公安学刊》 >论心证在我国刑事诉讼证明中的积极意义

论心证在我国刑事诉讼证明中的积极意义

         

摘要

裁判者的心证在诉讼证明活动中是普遍存在的,现代自由心证已经克服了传统自由心证擅断的弊端,强调裁判者必须在多重因素的制约下,公开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形成其内心确信。我国刑事诉讼强调证明的结果必须能与客观真实相印证,即实事求是的证明制度,有着其无法避免的缺陷。因此,在我国适度地借鉴自由心证,能够体现证据主客观的统一,符合现代刑事诉讼的发展方向。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