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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破产:'不算而销'的特别清理程序

             

摘要

"三无企业""僵尸企业"退出难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出清问题,其一般特征是非市场化因素导致破产程序"空转",消耗司法资源.为化解破产难,出现了简易注销、强制注销、代位注销、承诺制注销等试点做法,本质上只是改变了注销与清算的先后顺序,对启动清算有一定积极作用,但无益于排除清算难的障碍,而且在法理基础与运行实效上都存在问题.特殊企业破产难的成因与行政因素紧密相关,公权力介入特殊企业的市场出清可以视为府院联动机制的深化,有助提升规则的适配度和效率性.我国应当适度分流非市场化的企业退出,单独成立破产事务局,承担推进、统筹无清算价值之特殊企业出清的职责,确立无需经过清算即可直接注销企业的特别清理程序,规定特别清理引发的衍生问题由破产事务局协调处置,债务由专门设立的破产共益基金公司以债务加入的方式予以承担,建构当事人意思的推定程序与不当适用特别清理程序的撤销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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