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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判决中的补救措施研究

     

摘要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在因公共利益而作出确认违法判决的同时,可以责令行政机关同时采取补救措施,从而实现对相对人因情况判决所受的不利益进行救济的目的;但补救措施的适用并未达到这一预期目的,还存在适用率偏低、适用效果不理想、适用规则混乱等问题。补救措施内含于情况判决的运行逻辑和规范意旨之中,具有实现救济、消除争议和违法责任评价等重要作用,因而应当是情况判决制度中的重要一环。法院应当依照“实质性损害”和“存有救济可能性”两个条件进行判断,当符合这两个条件时,法院应当在情况判决中同时适用补救措施。法院可以对补救措施的内容作出明确的指示和设定,但应当仅在满足裁判时机成熟这一特殊条件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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