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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惩治策略之模式选择及其立法形塑

     

摘要

我国贿赂犯罪惩治策略经历了从“行贿受贿并合式处罚”到“重受贿轻行贿”,再逐步到“行贿受贿并重处罚”的历史演进。“受贿行贿一起查”刑事政策催生了“行贿受贿并重处罚”惩治模式,该立场的正当性根据及其能否有效提升贿赂犯罪防控效果仍有待理论检视。“行贿受贿并重处罚”立场面临着法治逻辑悖论:行贿方的“行贿行为”与受贿方的为他人“谋利行为”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传统“没有行贿就没有受贿”观点应解读为没有行贿就没有受贿罪的“受财行为”;贿赂犯罪行为结构的对向性难以证立其刑罚配置的对称性;“行贿受贿并重处罚”并非生成囚徒困境的最佳路径。贿赂犯罪之行为构造类似于教唆犯与实行犯的关系,受贿罪法定刑应重于行贿罪。“受贿行贿一起查”应立足于“重受贿轻行贿”模式,坚守行贿受贿非对称罪状结构,修正行贿受贿法定刑结构倒挂现象,通过部分放弃刑罚权实现贿赂犯罪预防,并加强纪法协同以严密交易型腐败犯罪惩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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