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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独任审理应扩大适用范围

         

摘要

司法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发挥着保障民众权利、维护法律统一、彰显社会正义的功能。《民事诉讼法》修订前,我国将独任制与简易程序、合议制与普通程序简单对应,不仅导致因缓解案多人少矛盾而出现的“形合实独”“合而不议”等现象无法根除,而且与中基层法院的基本功能亦不相适应。审判组织形式与诉讼程序属于不同的范畴,前者是以案件难易程度为主要标准并结合法官的综合素质(业务能力和道德水准)确定法官资源的合理投入。随着四级法院职能分层及审级制度改革,有必要扩大民事案件独任审理的适用范围,探索建立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以“独任制简易程序为主、独任制普通程序次之、合议制普通程序为辅、合议制简易程序为例外”、中级法院一审二审均以“合议制为主、独任制为辅”的模式,并加强立案庭法官团队建设,建立立案阶段审判组织形式的确定机制和独任制与合议制之间的转换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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