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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缓期不起诉制度探析

         

摘要

我国在起诉制度上移植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形成目前以法定主义为主,裁量主义为辅的起诉模式。对比日本现行的起诉裁量权制度,我国的酌定不起诉制度目前仍不能满足案件审前分流的需要,适用案件范围过于狭窄,使得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形同虚设。我国试点设立企业合规缓期不起诉制度,可以弥合现有裁量不起诉制度的不足,建议从扩大现有酌定不起诉的案件适用主体、构建可撤销的企业合规缓期不起诉制度、引入备案制司法审查、制定缓期不起诉制度适用的标准和附加期限内义务等五个方面完善企业合规缓期不起诉制度,以推动我国“控审分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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