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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区块链的金融监管价值——以金融科技创新为视角

         

摘要

依据法律不完备性理论,金融监管的价值是实现"剩余立法权"和"剩余执法权"。随着网络、信息、智能等技术在金融领域的运用,金融科技创新在提高金融效率、金融交易量、服务质量和改善金融体验的同时使已成立的法律呈现出更为不完备性,也导致传统金融监管方式与手段难以对防范金融创新风险发挥有效作用,甚至失去了应有的实现"剩余立法权"和"剩余执法权"的监管价值。为了进一步实现金融监管的价值,应以法律不完备性理论为基础对区块链技术实现金融监管的"剩余立法权"和"剩余执法权"的价值进行系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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