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对“著作权保护作品的内容”观点的认识

对“著作权保护作品的内容”观点的认识

         

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在论及“著作权客体”这一题目时,几乎所有的学者和教科书都明确地使用了“作品”这一词汇.比如复旦大学研究著作权法的梅慎实先生把“著作权客体”定义为:“由作者创作的,以某种客观形式表现思想和情感、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依法允许传播、出版的作品”.和学者提出的学理上的定义一样,《著作权法》也把“作品”视为著作权客体.所以,对于“著作权客体”这一问题普遍达到了共识.但是,进一步分析“作品”这一工作引起了人们的兴致:因为从《著作权法》和教科书中看,几乎没有对“作品”作一解剖,只是《著作权法》第三条中把作品分为文学作品,口述作品等九类,而未能对“作品”进行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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