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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制性侦查措施的修正对反贪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摘要

旧刑诉法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方面有诸多不足。新刑诉法根据这些缺陷进行了修正,新增了查封一词,并增加了对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监督规定,将其单独列为第115条。扩充了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范围,增加了债券、股票、基金等新种类。这些新增条款和修正条款的实施,对侦查机关的人权保护意识、侦查能力、执法规范化程度都提出了较高要求。反贪部门今后执法要更加注重保护人权,提升规范执法水平,提高侦查能力,同时建立内外双层监督机制,促使反贪工作水平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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