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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长江保护法立法原则解读

         

摘要

cqvip: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是可持续发展观在流域水资源立法领域的体现,它的法律渊源及内涵丰富,在以水资源为调整对象的可持续法律框架中,处于基础性的地位。在长江保护法中,确立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原则,首先是长江流域的战略地位及国家对其战略定位所决定的;其次符合长江保护法的整体性、协调性及前瞻性综合处理流域问题的定位,能够促进长江保护法的立法目的的实现;最后,作为立法原则,可持续利用原则更具备法律意义的功能、在实际法律规则缺位的时候发挥弥补漏洞及解决冲突的功能,同时还将为具体规则的设计及评价提供支持。在《长江保护法》中,确立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原则,对传统流域水资源立法及管理模式提出了挑战。要保障该原则的实施,《长江保护法》的立法内容,首先应综合囊括开发利用及保护,保护生态应成为立法的重点;其次贯彻流域治理的新理念,摆脱目前割裂立法的格局;再次是平衡水资源利用上的私人及公共利益;最后要求政府根据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要求,清晰厘清自身定位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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