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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适用履约保证金的思考

         

摘要

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标方要求投标方提供履约保证金的现象很普遍,但如何适用履约保证金却缺少完善的操作规则.即使履约保证金广泛适用于各种民商事关系,但招投标行为一方往往兼具行政优益权,招投标双方权利义务实际上并不平等.另外,招投标活动中的履约保证金在生效时间、法律效力、主体责任认定和权利救济等方面也有别于一般民商事关系中的履约保证金.所以,仅仅认为履约保证金充当一种单向担保工具且硬性地同定金规则分割开来是不可取的,相关问题迫切需要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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