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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海、陆海分界的科学、法律依据

             

摘要

从科学和法律的观点,讨论了河海、陆海的分界问题。从自然科学的角度考虑,河、海间的过渡段是河口,陆、海间的过渡段是滩涂。否定这两个过渡段的客观存在及其自然属性是不现实的和不明智的。河口是河流与海洋相互作用的地段,潮流与径流是河口物质、能量输移的两个主要动力因素;而海洋的主要动力除潮流外,还有波浪、密度流、各类海洋环流,径流已微不足道。滩涂是随高、低潮位变化而时淹时露的一片陆地,而海洋则主要是指低潮位以下的水体,两者自然属性有明显的差异。但河口与海洋、滩涂与海洋在学术研究中难免存在交叉,相比之下,自然科学、法律条文对上述一些用语的定义、内涵则更加严格。目前法律上对海域论述最权威的应是1994年通过的、我国也签约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该法对海岸基线、内水、河口、海域、海湾均有科学、严格的定义,将名词的科学性与法律的严肃性、可操作性完美地结合在一起。全国人大于1996年5月批准执行此法,它应是我国海洋法系统的法律基础,其它的法律文件(包括名词定义与基本精神)不能与之相冲突。引用了国内外海洋法的条文、权威的学术专著及相关论文,从科学及法律条文上明确的定义看,领海基线即低潮位线是陆-海及河-海的分界线,也是量算领海距离、划分内水与海域的基准线,内水是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水域,包括河流、河口、海湾及滩涂的水体等。因此内水不限于海域,而2001年我国人大通过的《海域法》未明确河口及滩涂的法律地位,而且正是该法将内水表述为海域的组成部分,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内水不包括在海域之内相矛盾,故执行中常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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