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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技术在侦查应用中的风险与法律规制

     

摘要

鉴于个人信息安全立法滞后性与大数据技术算法的高速迭换性和前置性,大数据技术在侦查应用的风险隐患主要表现为:其一,进行数据深度挖掘有过度使用个人信息风险之虞。其二,技术背后算法不透明情况下的侵权行为更具隐蔽性。其三,依赖数据模型方法和技术,形成争议事实的客观基础,存在压制司法主观能动性的风险。在这一形势下,以“事前标准、事中监督、事后救济”的实现路径构建法律规制体系,对大数据技术在侦查应用中的风险进行法律规制有着必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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