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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选择加速折旧方法的思考

     

摘要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可以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中选择。我国绝大多数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选择平均年限法,只有符合规定条件,经过批准的企业才可以选择加速折旧方法。根据2003年9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的要求,对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做了如下规定:(一)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二)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三)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四)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五)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符合上述要求的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备案后,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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