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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与借鉴:中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制度架构分析

     

摘要

强制执行的一个重要的基本问题涉及在竞争的债权人之间分配所扣押的债务人的财产,德国慕尼黑大学彼得·施罗塞尔教授将其确定为“更高一层、更抽象、涉及整个‘个别强制执行法’最棘手的问题”.[1]从民事实体法角度看,债务人的财产,为其全体债权人之共同担保.债权人声请强制执行时,他债权人得对同一财产声请强制执行或依法声明参与分配,以利用同一执行程序而享受法律上之平等保护.[2]参与分配制度,就是从民事程序法角度,实现债权人享受法律上平等保护的理想.同时,在参与分配制度中建立相应的救济机制,是“有权利必有救济”这一“权利核心要素”的必然要求.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作为参与分配中实体权利救济的重要渠道,应执行公正而生,并基于其执行程序的下位程序的定位,在具体制度构建上亦应体现效率这一民事执行基本价值取向之要求.

著录项

  • 来源
    《法律适用》|2011年第8期|56-59|共4页
  • 作者

    杨柳;

  • 作者单位

    南京理工大学;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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