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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葡萄牙法院案例在指导审判和保证法律统一适用方面的作用

     

摘要

@@ 一、德国、葡萄牙法院案例作用机制的主要特点rn作为继承罗马法传统的大陆法国家,德国和葡萄牙原则上都以成文法作为其唯一的法律渊源,法官必须在审判中自觉遵守和适用成文法律.但在司法实践中,德国和葡萄牙法官通过判决弥补立法之不足,赋予一些措辞笼统、含义宽泛和历史悠久的成文法条文以新的时代含义,在这一点上与英美法国家法官并无太大区别;同时,德国、葡萄牙等大陆法国家尽管在理论上不承认先例规则,法官独立依照成文法规定裁断案件,只对法律负责,最高法院先例判决对下级法院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德、葡两国法官鲜有违背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判决和先例规则的.

著录项

  • 来源
    《法律适用》|2011年第2期|112-115|共4页
  • 作者

    胡伟新;

  • 作者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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