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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债务执行疑难问题研究

     

摘要

@@ 一、问题的提出rn据以分析的案例:2008年9月20日,俞某向凌某借款60万元,因俞某未按时归还借款,凌某于2008年10月28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俞某归还借款.2008年l 1月15日俞某与其妻子应某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约定将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屋归应某所有.一审法院判令俞某归还借款.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俞某没有其他债务可供执行,拍卖原为俞某与应某共同所有离婚后转为应某名下的房屋,2010年1月4日,应某提出执行异议,认为俞某曾多次到澳门参与赌博,而且凌某也未有证据证明俞某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此债务为俞某个人债务,应将拍卖款的一半返还应某本人.

著录项

  • 来源
    《法律适用》|2011年第1期|95-99|共5页
  • 作者

    杨治; 王云霞;

  • 作者单位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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