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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网上盗刷的责任认定

         

摘要

关于是否存在网上盗刷事实,人民法院应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和特殊规则,依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发卡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负有向持卡人披露银行卡网上支付功能是否存在、网上支付业务类型、交易规则、交易风险、法律责任等内容的信息披露义务。未尽上述义务,发卡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未与持卡人对某一网上支付功能的使用达成合意的,该网上支付条款对持卡人不具有约束力,持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功能存在并使用的情形除外。该情形下,银行卡被网上盗刷,盗刷行为不能认定为持卡人本人行为。持卡人诉请发卡机构给付借记卡被盗刷的存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返还扣划的信用卡被盗刷本金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设备、系统、技术等不具有安全性导致银行卡被盗刷的,其应承担赔偿持卡人因之所受损失的责任。持卡人负有妥善保管网上支付身份识别要素和交易认证要素以及上述要素载体的义务。未尽上述义务,对银行卡被网上盗刷具有过错的,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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