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法律适用》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量刑规则与量刑实践反思——以陈文辉案为例的分析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量刑规则与量刑实践反思——以陈文辉案为例的分析

         

摘要

诈骗罪是典型的财产犯罪,其侵犯的法益是财产权,只有在极其偶然的情况下才可能附带地危及人的生命安全。犯罪数额和犯罪情节是诈骗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和二元量刑标准,犯罪数额是诈骗罪量刑中首选的犯罪构成事实和量刑标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相关司法解释也确立了数额标准优先于情节标准的量刑规则。根据诈骗罪立法及其精神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司法解释的规定,徐玉玉被诈骗致死案中主犯陈文辉所犯诈骗罪的量刑,应以犯罪数额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来确定起点刑,再以犯罪情节为非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来确定基准刑,最后通过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来确定宣告刑。即使以犯罪情节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来确定起点刑,在调节基准刑时也要充分考虑犯罪未遂和认罪悔罪这两个从宽量刑情节。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