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论财产保险合同标的物转让的法律效力

论财产保险合同标的物转让的法律效力

         

摘要

财产保险合同具有特殊性,民法上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的一般原理不能完全适用.当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时间与交付时间不一致时,应该以风险转移作为标准来判断保险利益的归属问题.同时,转让后通知义务的履行影响到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与否,对被保险人和受让人的利益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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