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浅析互联网时代地域管辖规则的完善——以信息网络侵权纠纷为例

浅析互联网时代地域管辖规则的完善——以信息网络侵权纠纷为例

             

摘要

在现行地域管辖体系内无论选择何种连结点来配置信息网络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权都会存在现实障碍。司法实践中,被告多以“非侵权”“非网络”“无视原告住所地”“限缩原告住所地”“先横后纵”等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无法绕开《民诉解释》第25条规定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网络侵权案件因其主体庞大、分布广泛、软法和硬法相结合的特征,有必要通过司法程序定纷止争,因此应重新解释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连接点。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互联网法院或者其他由各省高院指定的互联网法庭集中管辖,由此既可以实现网络侵权案件管辖的“分”与“合”的平衡,也可以契合网络侵权案件的上述特点。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