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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生前遗嘱代用信托对居住权制度的突破

         

摘要

隔代遗嘱、供养遗嘱、共同遗嘱中关于房产的内容反映出我国居住权的现实需求,但在《物权法》未规定居住权制度的情况下,通过用益物权制度保护权利人利益的思路无法实现。通过其他民事制度解释特殊遗嘱内容的思路与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相悖,也不符合保护居住权利人利益的要求。通过信托受益权概念解释特殊遗嘱内容的思路是在目前法律制度下的最优选择。在房屋生前遗嘱代用信托的具体设计上,不能照搬英美国家的套路,而应根据我国信托法律制度的实际进行设计以满足委托人的意愿、突破居住权制度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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