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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我国刑事诉讼现代化刑事和解——趋向现代化抑或体现后现代

         

摘要

在目前中国刑事司法现代化进程中,刑事和解只能作为传统刑事纠纷原有处理模式的有益且有限之补充,而不能成为主要方式。后现代思潮所带来的多元化视角虽然有其积极的价值,但如果以后现代视角解读我国的刑事和解,会超越我国刑事诉讼尚处于现代化过程的历史阶段,违背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现阶段应当以体现现代法治精神的刑事诉讼理念构建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刑事和解制度亦不例外。刑事诉讼中的刑事和解程序不应挑战传统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它应当是一种司法程序,而非私力救济,需要避免非程序化运作。刑事和解应坚持刑事诉讼现代化的基本方向。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刑事和解原则,应当是与现代刑事诉讼保障权利理念相一致的原则,而不能是一个体现西方后现代思潮的原则。刑事和解作为刑事诉讼法的公理性原则,应当贯穿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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