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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修改拙见之一二

         

摘要

一、定位当准确(一)人非工具而在过往。素有将人比喻为工具之习惯.比如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等。工具说固然有其来源.但笔者以为只能表述为某种组织,而非个体的人。可以将公安机关喻为专政工具,人民警察实则是对从事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维护社会治安一个特定群体人员的称谓。

著录项

  • 来源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第6期|6-7|共2页
  • 作者

    宫毅;

  • 作者单位

    浙江警察学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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