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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留置的适用对象——从两起因违法留置败诉的行政案件谈起

         

摘要

正确理解留置适用的对象,是解决当前适用留置存在主要问题的关键所在。留置适用的对象,应当具有“当场性”和“嫌疑性”两个重要特征;其范围为“有犯罪嫌疑的人员”,不包括“有一般违法嫌疑的人员”和刑事诉讼法所特指的已有证据证明其已经构成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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