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 船上交货(F.O.B.) 价格条件不但最常见而且最常用。比较起来,在各种价格条件当中,这一价格条件的介释最为分歧,在国际贸易进出口业务中发生的问题也最多。国际商会的价格条件介释(Inco-Terms,1953)曾订定,在F.O.B.条作下,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风险与所有权的负担与转移均以货物有效地越过船舷为界。(effectively over the rail) 但这一介释不但不适用于南北美洲,(南北美洲基本上按美国1941年修订的对外贸易定义)而且就是在欧洲也很少港口按照以上规定办理。尤其是在费用负担上,(特别在装货费的负担上)不同港口,不同地区,不同商品有不同的惯例和规定。我们目前由资本主义国家进口的商品,特别是大宗进口商品大都按F.O.B.条件成交,用国轮或期租与程租轮装运。事先了解启运港一些惯例和规定很有必要。本文分以下三个部分介绍一些有关情况与资料供外贸有关部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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