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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视阈下新一代无线电通信技术对相关刑律的变革导向

         

摘要

5G于2019年投入商用,昭示着5G已然成熟.回顾以往无线电通信技术的发展,其在为社会带来无穷益处的同时也为社会带来诸多犯罪问题.在风险社会的视阈下,刑法分则的第288条的历史变动符合风险社会中刑法的特点.此时5G正处于起步阶段,基于其技术特点,其给社会带来的安全风险也颇具自己的特色.相对4G,5G聚焦产业的融合使得社会之中的联系更为紧密,从而加剧了个人安全风险以及公共安全风险.而由于刑法第288条位于刑法分则第6章,其与5G引发的安全风险已然错位,故刑法第288条必然会被进一步修改.在风险社会的视阈下,刑法第288条应当更注重对公共安全的保护.故刑法第288条所规制的行为极有可能会被交与刑法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调整.此外出于对罪责刑相适应的考量,刑法第288条应当进一步细化,取消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单处罚金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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