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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的宪法界限

     

摘要

当下中国的能动司法不同于西方的司法能动主义,其理论表达和实践形态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各地区、各层级人民法院的积极实践,使得能动司法遍地开花.但是,能动司法也应有必要的限度.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这就要求能动司法在展开的同时,注意人民法院是国家的,而非地方的,以防出现司法地方化的问题;注意人民法院是专司审判职能的审判就关,而非履行其他职能的国家机关,以免能动司法变成了“盲动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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