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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异级调用检察官合法性之检视

         

摘要

异地异级调用检察官的合法性存在疑问。从检察院组织体系的视角观察,双重领导、检察一体化的内涵并不明确,新一轮的司法改革背景下的“条块关系”仍处于变动之中。检察一体化的目的是克服地方因素对检察权运行的影响,而异地异级调用检察官的目的与之并不相符。对于被告人的权利保障而言,公权力条款应当作出限缩性解释。控辩平等的实现不应考虑个案中辩护力量的强弱,公权力滥用的风险将对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障产生不利影响。异地异级调用检察官使得同级人大的监督缺位,同时使得纵向监督被削弱,检察院内部的监督机制实际上也难以发挥作用,且与现有法律体系中的管辖、抗诉制度存在不协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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